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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色成长,持续关爱孩子的精彩人生!

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热线: 王云峰 业务襄理:13828758701


《友邦金色成长(A/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而开发的集寿险保障、多项生存给付和增值红利于一体的分红型两全保险,助您实现对孩子金色成长期的持续关爱,为孩子未来的成长、教育、就业、创业、成家等从容做好周全规划。 

保单特色
1、专业保障,快乐成长
该合同专为未成年人设计,在其成年前后设定不同的身故保障,充分满足孩子不同成长阶段及成年后的保障需求。

2、呵护津贴,持续关怀
在缴费期届满后即可每年领取等值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的生存现金,作为被保险人的呵护津贴,直至其年满40岁,精心呵护孩子的发展关键期。


3、贴心关爱,周全规划
在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18岁和22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可分别领取等值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现金,根据孩子情况灵活安排,作为教育津贴、创业津贴……帮助孩子顺利渡过关键时刻。合同满期时更可领取等值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0%的满期金,作为关爱津贴,实现父母对孩子持续一生的关爱。

4、增值红利,锦上添花
增值红利累积递增,充实保障;于满期或身故时一次性全额给付。


保险利益

投保年龄:30天—14岁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于本合同的首个生存现金给付日及其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4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40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

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费缴费期为八年缴清,则本合同的首个生存现金给付日为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费缴费期为十二年缴清,则本合同的首个生存现金给付日为第十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上述选择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还将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18岁和22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于被保险人18岁和22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额外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身故保险金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18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被保险人18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55岁(A款)/60岁(B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55岁(A款)/60岁(B款)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2倍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并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与增值红利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投保示例

王先生为自己3个月的女儿购买《友邦金色成长 (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缴费期8年,每年缴保险费6, 875元。

 (以上图示仅作示意之用,实际的身故保险金应随保险费的缴付与生存现金的给付而发生变化,请参考以下描述。)

(1)18岁前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按年缴方式计算的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生存现金两者之间的较大者
(2) 18 岁以后身故保险金:为2倍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万)、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按年缴方式计算的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生存现金三者之间的最大者
(3) 增值红利为非保证利益

费率示例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本产品具体的各项保险内容详见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